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校外实践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控制和消除实习风险,确保参加实践教学的学生健康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实践教学是指学校在校外有组织开展的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
教学调查等教学活动。
第三条 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与学院、部二级负责制。各院、部及相关教师
负责具体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职责
(一) 教务处负责制定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负责校外实践教学的计划、安排和协调
工作。
(二)学工处负责学生校外实践教学过程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三)教务处、学工处共同负责督促、检查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各院、部职责
(一)负责实习前对学生、指导教师的安全动员工作。
(二)负责与校外实习单位就学生安全实习工作进行协调、沟通。
(三)配合教务处、学工处督促、检查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带队教师职责
(一)带队教师为本队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队学生校外实习、实践期间安全管理的日常
工作。
(二)发生突发性事故时,担任实习队应急总指挥。
(三)带队教师安全工作要求
1.认真学习、理解和掌握《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的基本方法、技巧,具备处置突发事件的良好心理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应变技能。
2.在学生校外实习、实践出发前,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实习安全编组,采取男、女生混合编组,尽量避免女教师、女学生单独编组,同时加强本队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安全应变能力。
3.到达实习地或单位,组织有关实习、实践学生了解实习单位所在地及食宿场所治安、风俗习惯等有关情况,并掌握当地司法或消防机关和医院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察看安全通道,并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4.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学生校外实习、实践期间的日常安全工作。
5.应急事故发生时,担任本实习队的应急指挥,并负责组织、协调报警联络组、抢救组、事故处置组、疏散组统一处理突发事故工作。
第七条 实习学生安全纪律要求
(一)实习队组长、副组长职责
1.在校外实习、实践期间,协助、配合带队教师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应急事故发生时,应急组长在应急总指挥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本组人员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必要时配合法定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置突发事故、事件;副组长协助应急组长做好突发事故、事件处置工作。参与处置突发事故、事件成员应加强应急内外部的沟通与联系。
(二)野外实习、实践,学生应由老师带领,着装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宜在地势险恶处活动,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严禁私自或单独进行野外活动。
(三)讲究卫生,防范感染疾病、食物中毒等。
(四)学生在校外实习、实践期间,言行举止要得体,不与陌生人密切交往,以免上当受骗;到陌生环境要向带队教师或有关老师报告,经批准后,结伴同行,随时保持联系,快去快回。
(五)学生安全行为规范
1.学生外出实习,必须遵守实习队的规定。
2.实习学生必须遵守实习地的地方性法规,遵守当地风俗习惯,注意与当地群众的团结。
3.实习学生自觉遵守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使用未操作过的设备设施前,应读懂其使用说明书,并注意维护和保养。
4.组织开展集体活动,应履行报告和批准手续,做好应急准备,采取安全措施。
5.外出应报告带队教师,履行请假手续,严禁私自外出。外出活动应注意安全。
6.要高度重视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含各种资料),做好防火、防盗、防病工作等。
7.要爱护、正确使用实习单位和住宿场所公用设备设施,并妥善保管。
8.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床上吸烟、不规范用电;严禁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处游泳。
9.严禁女生单独外出,严禁女生晚间外出(有人陪同也不例外)。
10.严禁私自组织有关人员外出参观、访问、野炊、旅游等活动。
11.实习学生必须与学校签订《实习安全责任书》,带队教师有权拒绝未签订《实习安全责任书》的学生参加实习活动。
(六)学生在校外实习、实践期间,走失或失踪者,应通过电话、电报、手机等适当形式及时与带队教师、其他教师、学生、熟知的人或110联系,密切注意过往车辆和行人;带队教师未能在较短的时间内与走失或失踪学生取得联系时,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发生突发事件时,受害或知情学生及时向相关学生、带队教师、有关老师报告或在情势非常危急时直接与外部联系(联系电话:火警119、匪警110、救死扶伤120),听从应急总指挥,服从统一安排,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
第八条 应急预案
(一)应急组织机构
带队教师担任应急总指挥,根据需要设置应急报警联络组、抢救组、事故处置组,决定其人员组成、人员分工,指定各应急组组长,规定具体职责;
报警联络组
抢救组
事故处置组
应急总指挥
疏散组
(二)应急识别
当下列情况发生时,应判定为应急事故、事件,启动应急机制:
火灾、爆炸、食物中毒、溺水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事故、实习人员突发急病、抢劫、*****杀人、行凶、放火、绑架、打架、盗窃、聚众打砸抢、实习人员走失、实习人员失踪等。
(三)应急报告
应急事故、事件发生后,最先发现者、知情者、受害者应通过口头、电话、电报、手机、哨子、喇叭等适当形式,立即向带队教师、其他老师、报警联络组、抢救组、事故处置组报告,或在情势非常危急时直接与外部联系;报警联络组应向实习所在单位或食宿所在部门报告,必要时与外部联系(火警119、匪警110、救死扶伤120),报告应讲明:突发事故、事件发生的具体地址、具体地点(包括名称、楼层及房间号等)、事故、事件性质、现场基本情况等。
随时加强抢救组、事故处置组、应急总指挥和外部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
(四)应急指挥
带队教师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突发事故、事件发生后,担任应急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报警联络组、抢救组、事故处置组的突发事故、事件的处置工作。必要时应联系好运送伤病员的车辆或当法定部门和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后,配合其处置事故、事件。
(五)抢救与处置
1.抢救
抢救组成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突发事故、事件发生后,应迅速赶赴现场,采取适当方法抢救伤病员和贵重的物品或资料,必要时协助事故处置组或法定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置事故、事件。
2.事故处置
事故处置组成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突发事故、事件发生后,在应急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下,应立即赶赴现场依法采取适当措施处置事故、事件或防止其发展,并保护好现场。
采取适当方法或措施,确保应急通道畅通,组织人员和物资的安全转移。当法定部门或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后,应听从其统一安排和部署,协助其事故、事件的处理。
(六)调查与追究责任
1.学生和教师违反《南昌理工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按情节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参照《南昌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有关条款执行,行政处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触犯法律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突发事故、事件处置结束后,参与事故、事件处置人员,应如实向法定部门或有关部门陈述所知事实,并配合其调查处理。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事故、事件调查报告
突发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后,带队教师应编制《突发事故、事件报告》,报送学校行政和学校保卫部门。报告应包括:事故事件性质、发生原因分析、现场处置措施或方法、事故事件责任、纠正预防措施等。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各二级学院班主任和校外带队教师负责学生的具体工作。